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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时间:2016-11-15 17:23 来源:丹凤信息办 作者:管理员

事项名称

商洛市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联系电话

0914-2316823

办理地址

各县区民政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收送养人应当当具备条件: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三十周岁;⑸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包括收养目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⑵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⑶收养人所在镇计生办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⑷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收养证明;⑸县计生局出具的同意收养证明;⑹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状况证明;⑺收养社会弃婴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婴儿生父母的证明;⑻收养人夫妇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单身收养的应当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⑼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各1张(2寸),合影2张(2寸)(二)申请时有送养人的需送养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3、丧偶或一方不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4、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1张(2寸)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办理部门

各县区民政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00--18:00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受理办理,30日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